举办展览会需注意到礼仪(8)

时间:2019-11-03 17:07:59   投稿:htnew   全文4512字

  二十六、对重点发展类展览会,商务部领导可以出席相关活动;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,商务部领导视情出席相关活动。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出席其他展览会活动。如确需部领导出席应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、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。

  第六部分 其他

  二十七、商务部机关各司局不得以本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各类展览会。

  二十八、商务部各直属单位(含商会、协会、学会)不得自行以商务部名义举办各类展览会。